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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作者:陳奇澤&程湘(一)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1.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第73條第1項)
(1)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2)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3)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4)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5)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6)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7)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2.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74條)
(1)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2)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4)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5)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6)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7)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8)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9)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3.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76條)
(1)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2)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3)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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