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 Accord)

作者:三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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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 Accord)

一、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 Accord)

為強化銀行體系的穩定與健全,避免因各國資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形,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簡稱B I S)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公佈以規範信用風險為主的跨國規範,稱為巴塞爾資本協定(Basle Accord),英文簡稱為Basel I。

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 I)

1.國際型銀行資本適足率應至少達到8 %之標準,以維持適當資本水準。
2.至1993年,漸漸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從此,巴塞爾協定便廣為世界上超過百國之銀行所採用,成為公認的金融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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