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文字:「※」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1. 監獄學概要 |
2. 監獄行刑法概要 |
3. 刑法概要 |
4. 犯罪學概要 |
修正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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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 全 國 性 以 上 比 賽 前 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六、重度肢障。 七、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八、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九、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五公斤。 十、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1. ◎監獄學概要 |
2. ※監獄行刑法概要 |
3. ※刑法概要 |
4. ◎犯罪學概要 |
修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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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六、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七、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八、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九、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五公斤。 十二、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