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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四等法院書記官---考科變簡單

修正前:

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法院組織法

修正後

◎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新增文字:「※」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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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考科變簡單、體格簡查標準更改

新增文字:「※」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修正前:

1. 監獄學概要
2. 監獄行刑法概要
3. 刑法概要
4. 犯罪學概要

修正前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 全 國 性 以 上 比 賽 前 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六、重度肢障。
七、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八、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九、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五公斤。
十、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修正後:

1. ◎監獄學概要
2. ※監獄行刑法概要
3. ※刑法概要
4. ◎犯罪學概要

修正後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六、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七、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八、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九、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五公斤。
十二、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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