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期貨交易法規

作者:林三元

美國期貨交易法規

美國

一、法令規範

(一)商品交易法
美國之期貨管理法規係以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簡稱CEA)為主軸。
(二)其他法令規範
主管機關獲得商品交易法之授權,另行訂定行政命令與規章,以管理期貨市場。

二、期貨主管機關

美國之期貨主管機關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ttee;簡稱CFTC﹚,管轄範圍係針對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
(一)CFTC
1.特性:
美國期貨市場主管機關,成立於1974年,為獨立機構,受參眾兩院相關委員會之節制,行政部門無權干預,組織是設置五名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任期五年。主任委員亦為委員之一,其產生方式及任期,亦同。
2.主要功能
(1)針對期貨交易進行管理規範:
包括監視交易、登錄制度、期貨交易制度、期貨交易所規則之核定、要求大額交易者提出日報表、持有部位之限制。
(2)監督全國期貨公會(NFA)之運作。
(二)權責劃分
1991年頒布期貨交易實務法案(The Futures Trade Practices Act),明訂管轄標準,以分隔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及CFTC各自之管轄範疇。當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契約價值或契約價值變動,係歸於該契約之商品特性時,則該契約即屬CFTC管轄。
(三)不許可之表示期限:
當SEC認定期貨交易所申請某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掛牌上市,不為許可者,最遲應於CFTC針對該申請案件徵詢公眾意見期限過後四十五天內表示之。

三、期貨契約

(一)審查標準
期貨契約由期貨交易所設計後,向CFTC申請交易時,CFTC一般以其是否能滿足經濟目的和公共利益為審查標準,與我國期貨交易法規定接近。
(二)特殊期貨契約
以國庫券或政府公債為標的之期貨交易契約,CFTC在指定其為國庫券或政府公債期貨契約市場前,應將期貨交易所之申請書副知財政部及聯邦儲備局理事會。

四、期貨交易所

(一)會員及董監事之構成
1.會員制:
美國期貨交易所係採會員制,會員可為個人、公司或社團之組織。其性質為CFTC監督下之自律組織。
2.接受相關規範:
一般期貨交易所多會在加入會員時,要求簽署文件以明示同意接受所有現行或未來期貨規則、章程、要件等之拘束。
3.會員席位:
交易所之會員席位,只能以個人名義擁有,會員得享有較低之手續費,可將席位出租賺取租金,會員證亦可出售。
(二)董事會成員
1.至少要有百分之二十為非會員之公益理事。
2.至少應有百分之十之成員為與該交易所交易有涉及現貨之生產者、銷售商與出口商。
(三)期貨契約市場之指定:
只有CFTC有權指定某期交所為期貨契約市場。
1.CFTC對於交易所請求成為指定期貨契約市場之申請,最遲必須在一年內為准許或駁回之回覆。
2.CFTC應就證券及金融工具契約市場之指定,應與財政部、聯邦準備理事會,或證管會洽商。
(四)期貨交易所的主要功能
制定標準化期貨契約及交易規定,如保證金之訂定(股價指數期貨除外)及結算價格之核定。
(五)期貨交易所被指定為期貨契約市場,依商品交易法之規定,CFTC就證券及金融工具契約市場之指定應洽商財政部、聯邦儲備局及證管會。
(六)期貨契約與市場規章
1.期貨契約:
期貨交易所設計之期貨契約必須經過CFTC許可後始能在市場交易,審查標準在於滿足經濟目的與公共利益。若期交所所擬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其標的為國庫券或政府公債,CFTC在該期貨交易契約上市前,應將期貨交易所之申請書副知財政部及聯邦儲備局理事會。
2.市場規章:
期貨交易所訂定與契約條款、條件或交易要件有關之市場規章,應報經CFTC核准後,方可實施。
(1)CFTC決定審查期貨交易所呈送之規章時,除非規章有違法情事,否則應即核可,在收到規章180日後未核可者,該規章即自動生效。
(2)CFTC若拒不核可期貨交易所呈送之規章,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展開不核可程序,並在一年或期貨交易所同意之更長時間內完成,否則該規章便自動生效。
(七)申報及紀錄保存:
CFTC依商品交易法而訂定之管理規則規定,期交所各類活動及申報紀錄文件須至少保存五年,前兩年須能隨時提供CFTC及美國法務部檢查。
(八)雙重交易
1.定義:
指期貨經紀商或場內經紀人,在處理客戶之交易委託時,亦為自己之利益下單交易,此舉恐有經紀人將自身利益置於客戶利益之上的嫌疑。
2.禁止:
當期交所平均每日交易量達八千口以上時,CFTC將禁止雙重交易。

五、期貨經紀商(FCM)

(一)登記:
須向全國期貨公會辦理登記始能營業。
(二)資金分離保管:
期貨商可以將客戶之保證金存放銀行或結算機構同一帳戶。依美國商品交易法及CFTC管理規定,期貨經紀商可以用客戶資金投資於美國政府公債、任一州或任一政府機關之公債、美國政府所保證之債務, 但所得之收益必須存入客戶帳戶。
(三)揭露與報告:
1.揭露:
FCM必須於開戶前,與客戶簽署風險預告書,且應記載期貨市場之財務槓桿個性與市場風險。
2.報告:
(1)書面對帳單:
FCM須於每月最後營業日結束時或自行選擇之每月固定日對客戶提供書面對帳單。
(2)對帳單之免提供:
對帳單未結清部位且帳戶餘額無變動者,無須每月提供對帳單,但不得連續超過三個月均未提供對帳單。
(四)優先條款:
期貨經紀商應將客戶委託優先傳至交易廳,使之能在期貨商身或其關係人的委託之前,完成交易。此即「客戶優先」條款。
1.目的:
防止期貨經紀商或其關係人濫用得知客戶委託之機會,搶先下單圖利自己。
2.關係人:
包括期貨經紀商董事、持股10%之大股東、期貨商之雇用人員及其親屬。
(五)佣金費率:
期貨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時得收取佣金,其費率之計算,由客戶及期貨經紀商自行協議決定。
(六)保證金:
期貨交易保證金雖係由期貨交易所訂定,但期貨經紀商可以收取較高數額之保證金。
(七)交易紀錄之保存:
依據CFTC管理規則,每一期貨經紀商保存分離處理的客戶資金計算紀錄,製作並提供客戶月報表及當月之財務結果。保留期限則依CFTC之規定,至少為五年,前兩年須隨時能提供CFTC及美國法務部檢查。而開戶紀錄,則須永久保存。
(八)申報義務
1.FCM對主管機關CFTC負有申報市場部位之義務。
2.申報項目:
舉凡期貨轉現貨EFP之數量、達到申報數量之綜合帳戶、超過避險部位之避險帳戶等,均應申報。
(九)財務標準
最低財務標準係由CFTC訂定,FCM於登錄時即開始營業後均應符合此標準。
1.登錄時:
FCM向全國期貨公會(NFA)申請登錄時,須呈交財務報告。
2.定期申報:
FCM須依規定,定期申報年度報表與季報表。
3.財務變更報告:
除定期性之財務報表外,對於不利之財務變更亦須提出臨時性報告通知CFTC,一為當不符合CFTC財務最低標準時,一為預警報告,分別說明如下:
(1)臨時性報告:
A.適用狀況:
期貨經紀商或仲介商知悉應知悉期日不符合其所適用CFTC最低財務標準時。
B.處理方式:
應於24小時以內電傳通知CFTC,且電傳後24小時內寄發財務狀況聲明、最低財務要求之計算,以及資金分離的附表和分離資金數量之報告。
(2)預警報告:
A.適用狀況:
調整後淨資本(Adjusted Net Capital)低於最低標準之150%以下,或應分離客戶資金額的6%以下時。
B.處理方式:
應於知悉或應知悉後五個營業日以內以書面通知CFTC預警。
(十)客戶優先原則
期貨商於執行客戶委託交易時,應使客戶獲得優於期貨商或期貨商關係人之待遇。關係人包含:
1.期貨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2.期貨商之受僱人及其親屬。
3.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大股東。

六、期貨仲介商 (IB)

(一)定義
從事招攬或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但不收取交易保證金之人。與我國之期貨交易輔助人類似。
(二)登錄
期貨仲介商須向全國期貨公會(NFA)登錄。
(三)IB與FCM之差異
IB不得經手客戶資金,故不存在「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離」之義務。IB之主要收入來源為服務費。

七、期貨業務員(AP)

(一)定義
係受雇於期貨經紀商或仲介商,從事期貨交易之人,必須向 NFA辦理登錄。當期貨經紀商或期貨仲介商終止雇用某一業務員時,應於十天內,通知NFA。
(二)資格
個人申請登錄業務員時,應揭露教育背景、受僱紀錄,以及適業性(fitness,指參加期貨人員專業執照考試及格)等資訊。
(三)訓練
新登錄者必須在登錄後六個月內接受訓練課程。

八、期貨基金經理人(CPO)

(一)定義
係指任何人以期貨投資信託、企業聯合或類似之公司,藉由出售股票或受益憑證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時,其從事期貨基金操作之人。
(二)登錄
除私募性質或小型基金經理人外,均須向全國期貨公會NFA登錄。
(三)揭露義務
CPO對首度公募基金之投資人負有揭露義務,應揭露之事項包括:
1.基金名稱、基金經理人及其負責人之姓名、營業處所等。
2.前五年基金經理人、負責人、基金期貨交易顧問之商業背景。
3.前五年對基金經理人、基金期貨交易顧問、基金期貨經紀商等提起之重大行政、刑事或民事訟訟案件。
4.基金經理人及基金期貨交易顧問之操作績效。
5.基金經理人、基金期貨交易顧問及其負責人對基金持有之所有權或受益憑證數量或比例。

九、全國期貨公會(NFA)

(一)登錄對象
凡是期貨經紀商、期貨仲介商、期貨交易顧問、期貨基金經理人及其僱用之業務員、場內經紀人均由CFTC授權NFA登錄。
(二)稽核(Compliance)
NFA至少每兩年應就會員期貨經紀商進行一次全面性之查核,以確認其財務報表及客戶隔離保證金專戶之正確性。

十、CFTC裁量權

(一)審理
當CFTC認為有違法之嫌疑時,可由CFTC之行政法官對期貨交易所或相關當事人優先審理。
(二)裁決
1.行政罰:
對違反商品交易法或期貨管理規則時,由行政機關(CFTC或NFA)所為之處分。CFTC若認為參與期貨交易之人員或期貨交易所有違反法令時,可予以行政處罰:
(1)對於期貨交易所:
可暫停期貨交易所六個月內之交易,甚至撤銷其營業許可,並對每次違法得科以不超過五十萬美元之罰鍰。
(2)對於非期貨交易所之其他個人操縱或虛偽登錄等案件:
CFTC可出具停止命令,或中止其登錄資格,最長可達六個月,或撤銷登錄,或取消其在任一期貨交易所之交易特權,或科以十萬美元或三倍其所受金錢利益之罰鍰(兩者取較重者)。
2.刑事罰:
CFTC可進一步將違法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審理,由法院給予處分,此為刑事罰。
(1)重罪:
下列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罰金一百萬美元(對法人)或五十萬美元(對個人)之罰金,並中止或禁止登錄五年:
A.    CFTC、期貨結算機構或期會公會之人員從事內線交易者。
B.    炒單或偽稱交易所會員之業務員招攬客戶等詐欺行為者。
C.    配合交易、擅為交易相對人等對作行為者。
D.    操縱或意圖操縱期貨市場之行為者。
E.    期貨經紀商或其僱用人員侵占應分離保管之客戶資金或盜用公款。
(2)輕罪:
下列行為處六個月至一年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五十萬美元之罰金:
A.    期貨經紀商違反客戶資金分離保管之規定。
B.    未遵照規定保存紀錄。
C.    違反投機性合約交易部位及交易量之限制。

十一、裁定賠償

(一)裁定賠償程序(Reparation Proceeding)
商品交易法規定,任何期貨交易人均可對依商品交易法為登錄之人,所為違反商品期貨交易法、管理規則、或相關命令之行為,向CFTC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請求時效為兩年,請求人知有可賠償事實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此類賠償裁定係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所裁定, 而非由法院所裁定。
(二)提供擔保
非美國人向CFTC提出請求賠償時,應提供其主張賠償金額二倍之數額,作為擔保。
(三)仲裁
1.請求期限:
交易人要求仲裁或會員間提請仲裁,必須在已知或應可得知請求之事實的二年內提出。
2.仲裁方式:
(1)書面審理:
客戶請求仲裁金額在五千美元以下,會員間提請仲裁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者,應採書面審理。
(2)要求聽證:
交易人請求仲裁金額在五千至一萬美元者,會員間提請仲裁金額在一萬至二萬美元者,當事人之一得以書面要求舉行聽證會,未要求聽證者,即採書面審理。
3.仲裁機關:
(1)客戶爭議之金額在一萬五千美元以上者,一般由CFTC仲裁。
(2)客戶爭議之金額在一萬五千美元以下者,一般由期交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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