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意義與信託行為

作者:陳仕弘

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意義與信託行為

意義

法律行為,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目的之一種適法的法律要件(發生法律效果的原因)。相對於此,事實行為則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信託行為

1. 意義:
信託行為指委託人授與受託人超過經濟目的之權利,而僅許可其於經濟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之法律行為。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2. 信託之法律關係:
就外部關係言,受託人固有行使超過委託人所授與其所得為經濟行為之權利(不構成無權處分);但就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內部關係言,受託人仍應受委託人所授與權利範圍之限制,否則即依信託法第23條:「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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