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之立法與檢討

作者:陳毅弘

業務過失之立法與檢討

業務過失之立法與檢討

1.立法加重處罰之原因

(1)從事業務之人,因係反覆持續地從事特定業務,對其業務行為可能發生之危險,自較一般人有深切之認識,而具有較高之注意能力,並負有較高之注意義務,故從事業務之人從事該特定業務時之過失,在不法內涵與罪責內涵上,均較普通人之一般過失為高。

(2)就刑事政策上之考量,業務行為之危險性及其發生之頻率,在原則上均較普通行為為高,且因業務之過失行為所造成之後果,在原則上亦比因一般之過失行為較為嚴重。

2.檢討

(1)由於實務認為,只要行為人行為時所實施的行為形式上是與業務同類之行為,即屬「業務上行為」。故進而認為,於從事「與業務同類之行為」時,無論是否於工作時間內所為,均係「業務行為」。

(2)例如:以駕駛計程車為業的計程車司機,假日駕駛自用小客車帶家人出外郊遊,因過失而撞傷人,仍屬於業務上的行為,構成業務過失。

(3)如此一來,不免涵蓋過廣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故學者(黃榮堅老師)認為,以業務過失作為加重刑罰的理由是有問題的,應予刪除,而以「重大過失」取代之。(《基礎刑法》上冊,第3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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