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惟已屆65足歲者,不予進用。
(四)學歷:高中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限公私立大學、學院、二專肄業或五專四年級肄業,且持有證明文件)。
(五)兵役:男性須役畢,或可於98年7月31日前服役期滿退伍。凡停役、免役者須於98年7月31日前完成判(核)定並持有證明文件。
(六)體格:兩耳聽力(含矯正後)均正常,且無心臟病(無法勝任日常工作者)、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與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或其他不堪勞動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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