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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起薪高】【公務人員婚喪生育福利好】【公務人員女教育補助多】 |
公務人員薪資標準
公務人員考試資格及錄取後起薪 |
考試名稱 |
分發方式 |
考試資格 |
津貼支給標準
(不含加給) |
高考一等 |
依照分數高低
進行全國分發
分數越高
離志願地越近 |
須具有博士學位。 |
55,435元 |
高考二等 |
須具有碩士學位。 |
46,790元 |
高考三等 |
【行政類別】:
中華民國國民年満18歲,大專以上畢業
不限男女皆可報考。
【技術類別】:
中華民國國民年満18歲,
限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畢業,男女皆可報考。
※高考三等自民97年1月總統公佈,
考試資格改為「大學」以上畢業,
自民國100年專科學歷不得報考高考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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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0元 |
普考四等 |
【行政類別】:
中華民國國民年満18歲以上,
高中職畢以上學歷,男女皆可報考。
【技術類別】:
限相關科系之高中職以上畢業,不限男女。 |
35,200元 |
初考五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男女皆可報考 |
28,470元 |
地方一等特考 |
分區報名考試
分區錄取分發
原分發區工作
滿六年後
可申請商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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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有博士學位。 |
55,435元 |
地方二等特考 |
須具有碩士學位。 |
46,790元 |
地方三等特考 |
同高考 |
42,050元 |
地方四等特考 |
同普考 |
35,200元 |
地方五等特考 |
與初考 |
28,470元 |
關務特考 |
三等:同高考
。四等:同普考
。五等:同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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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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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公務人員婚喪生育
福利好】【公務人員女教育補助
多】 |
公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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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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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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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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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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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月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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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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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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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月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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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未滿六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四、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 申請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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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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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配偶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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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月
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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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 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 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 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 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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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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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
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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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表列各項補助標準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二、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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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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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標準
區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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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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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暨獨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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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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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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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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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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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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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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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後兩年
二、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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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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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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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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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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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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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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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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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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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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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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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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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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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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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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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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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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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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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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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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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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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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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給自足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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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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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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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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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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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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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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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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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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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單位:新臺幣元。
二、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 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申請期限: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四、繳驗證件: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學生證(國中、國小除學生證外,亦得以收費單 據代之)。
五、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六、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
(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 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享有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 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七、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 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 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或重修者,不 得重複請領。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 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標準支給。
十一、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含綜合高中)實用技能班第二、三年段 者,子女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一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 班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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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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