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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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司法特考於115年4月28日至5月7日報名,8月8日至8月10日考試。司法特考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多負責文書行政方面工作。115年司法特考暫定缺額共994名,包含三等考試140名、四等考試開缺778名、五等考試開缺76名。
司法特考自115年起刪除身高限制,並提升法院書記官記錄加給,原4700元調整至6,070元。招考類科依職等不同,三等包含公證人、觀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公職法醫師,起薪約5萬5至最高9萬;四等包含法院書記官、 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起薪約4萬3至5萬4;五等包含錄事和庭務員,起薪約3萬5。
司法特考薪水由於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各職缺另有專業加給,因此司法特考的薪資略高於一般公務員, 以司法特考五等來說,起薪高於大部份社會新鮮人的薪資,是社會新鮮人或轉職優先考量的考科類型。
| 級別 | 薪水 |
|---|---|
| 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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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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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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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每年穩定招考,類科多、缺額多。近年司法特考最終錄取率維持在 10%~16% 之間,其中114年錄取率達 15.39%,是進入法務體系的絕佳機會。
| 年度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原定缺額 (含增額) |
實際錄取 | 錄取率 |
|---|---|---|---|---|---|
| 115年 | 待公告 | 待公告 | 994 | 待公告 | 待公告 |
| 114年 | 14,962 | 9,732 | 1329 | 1,498 | 15.39% |
| 113年 | 16,879 | 10,984 | 1,738 | 1,758 | 16% |
| 112年 | 17,236 | 11,355 | 1,181 | 1,206 | 10.62% |
| 111年 | 18,254 | 11,737 | 1420 | 1,445 | 12.31% |
| 110年 | 19,070 | 12,528 | 1282 | 1,293 | 10.32% |
| 109年 | 19,902 | 13,480 | 815 | 831 | 6.16% |
115年司法特考暫定缺額共994名,包含三等考試140名、四等考試開缺778名、五等考試開缺76名。
| 等別 | 類科(組別) | 暫定需用名額 |
|---|---|---|
| 三等 | 公證人 | 4 |
|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 2 | |
|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5 | |
| 家事調查官 | 3 | |
| 行政執行官 | 2 | |
|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 11 | |
|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 1 | |
|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 | 1 | |
| 法院書記官 | 20 | |
|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 38 | |
|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 20 | |
|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 8 | |
|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 4 | |
| 心理測驗員 | 1 | |
| 心理輔導員 | 2 | |
| 監獄官(男性) | 15 | |
| 監獄官(女性) | 3 | |
| 四等 | 法院書記官 | 373 |
| 法警 | 46 | |
| 執達員 | 51 | |
| 執行員 | 12 | |
| 監所管理員(男性) | 256 | |
| 監所管理員(女性) | 40 | |
| 五等 | 錄事 | 56 |
| 庭務員 | 20 | |
| 總計 | 994 | |
司法特考五等類科有錄事和庭務,司法特考五等考試與三、四等不同點在於,考試題型全為選擇題,對於備考較為容易。 選擇題的重點在於熟記法條,可仰賴口訣記法加強記憶。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即可報名。
| 類別 | 工作內容 |
|---|---|
| 錄事 | 【法院錄事】 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錄事】 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
| 庭務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司法特考四等包含法院書記、法警、監所管理員、執達員和執行員,近年將不少科目由申論題型修正為選擇題型,在準備上較容易上手。 各類科有不同年齡限制,法院書記官要求18歲以上,法警、監所管理員要求18至45歲,執達員要求18至55歲,執行員要求18至50歲。
| 類別 | 工作內容 |
|---|---|
| 法院書記官 | 【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 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 法警 | 【法院法警】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法警】 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需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
| 執達員 |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 執行員 |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 監所管理員 |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司法特考三等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大學以上學歷,18~55歲,部分類科有科系限制法律相關系所畢業者,建議投身考科專業度較高的司法特考三等考試,不但能減少競爭對手,上榜後最高起薪可達6萬元!
| 類別 | 工作內容 |
|---|---|
| 法院書記官 | 【檢察署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
| 觀護人 | 【少年事件】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社會工作】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
| 檢察事務官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 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
| 心理測驗員 | 1.對個案實施心理測驗。 2.進行心理測驗之解釋及分析。 3.製作心理測驗之書面報告。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心理輔導員 | 1.實施個案心理輔導。 2.進行個案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 3.製作心理輔導及轉介諮商或治療之書面報告。 4.實施少年團體輔導。 5.辦理親職教育。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監獄官 |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正式工作內容,依主管機關人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