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附款-內涵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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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內涵

行政處分之附款-內涵

1. 定義

附款係行政處分的主要規制內容以外的附加規定,是行政處分的一部分,不會單獨於行政處分之外存在。附款的功能主要是針對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再為補充或限制,使主行政處分的規制內容可以更進一步的具體化。

2. 目的

(1) 彰顯行政行為的自由性:附款在依法行政原則與人民權益保障中間取得一平衡點。舉例來說,當人民提出申請,
     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授益處分(可能是建照的核發或是津貼、補助的發放等等);而該申請與法律要求之構成要件
     不盡相符時,若無附款之存在,則行政機關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將別無選擇僅得作成一拒絕的行政處分。

(2) 基於程序經濟的考量:當人民未具備要件於行政處分的整體評價中並非至關重要,亦非主要的規制內容時;
     附款的存在允許行政機關仍得先作成人民申請的授益處分,然後將法規的其他要求或行政機關經裁量後的要件
     以附款之方式為。如此一來,即可不會使人民因為小部分不具重要性之要件即被行政機關整個駁回其申請,亦
     不會違背依法行政原則。

3. 得添加附款之前提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始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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