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接待大陸人民來臺觀光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旅行業接待大陸人民來臺觀光

一、定義

本要點規範對象,為旅行業辦理接待符合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所提供之旅遊內容,除應符合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含導遊人員及遊覽車駕駛人權益保障相關規定等),並應符合下列情形者為優質行程:(第2點)
(一)行程
1.每日出發時間至行程結束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應為區域旅遊、全區順向旅遊或全區逆向旅遊行程之一。
(二)住宿
全程總夜數三分之一以上應住宿於經本局評鑑之星級旅館。
(三)餐食
應符合下列二目情形之一:
1.全程午、晚餐平均餐標達每人每日新臺幣5百元以上。但安排餐食自理者,不計入平均餐標之計算。
2.於經本局評選之「臺灣團餐特色餐廳」安排評選餐,且次數達全程總日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交通工具
1.應提供與遊覽車公司簽訂之租車契約,該契約應載明車資及遊覽車應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並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資訊平臺,如有業務檢查需要,遊覽車公司並應配合提供1年內之行車紀錄等約定內容。
2.應安排旅客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航或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船舶或航空器入出境,而不得中途停留香港、澳門地區或其他第三地。但全團旅客含領隊人員均居住於大陸地區廣東省,且經組團旅行社以書面切結全團旅客含領隊人員均不入境香港、澳門地區或其他第三地者,得經香港或澳門地區中轉來臺。
(五)購物
應符合下列二目情形之一:
1.全程未安排指定購物商店(含農特產類購物商店,不含免稅商店、商圈、百貨公司、賣場或夜市)。
2.有安排指定購物商店:
(1)上述之指定購物商店總數不得超過全程總夜數減一之數額。
(2)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送本局核備之旅行購物保障作業規定第2條所定編號為A(珠寶玉石類)、B(精品百貨類)等類別之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得至多安排合計兩站。

二、處罰

(一)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優質行程團體業務,經本局檢核通過及移民署核發數額後,應如實執行旅遊內容。旅遊內容如有變更,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2條規定通報本局;未依規定通報者,視其情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6條規定處罰。(第5點)
(二)優質行程團體之旅遊內容(含行程方向)變更,除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所致外,應與經本局檢核通過之內容及品質相符。如有不符,視其情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6條規定處罰。(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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