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或其聯合形式所組成。並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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