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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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112年已公告暫定類科及需用名額,其中包含三等考試137名、四等考試542名、五等考試83名,總計將招考762名。司法特考將於5月1日至5月11日受理報名,8月12日至8月14日舉行第一試筆試。
司法特考招考類科依職等不同,三等包含公證人、觀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公職法醫師,起薪約5萬2至最高8萬;四等包含法院書記官、 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起薪約4萬3至5萬4;五等包含錄事和庭務員,起薪約3萬2至3萬5。 更多內容可參閱考試資訊頁面。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
112年司法特考設三等、四等、五等考試,暫定需用名額合計共762名。
等別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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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額 | 137 | 542 | 83 | 762 |
級別 | 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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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公證人:約52,000~55,000元 觀護人:約55,000-60,000元 家事調查官:約54,000~58,000元 司法事務官(法律、財經):約80,000元 檢察事務官(偵查、財經):約80,000元 法院書記官:約54,000~58,000元 監獄官:約58,000~62,000元 心理測驗員:約52,000~55,000元 心理輔導員:約52,000~55,000元 |
四等 | 法院書記官:約45,000~48,000元 法警:約43,000~46,000元 執達員:約43,000~46,000元 執行員:約43,000~46,000元 監所管理員:約48,000~54,000元 |
五等 | 錄事、庭務員:約32,000~35,000元 |
司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更多內容可參閱考試資訊頁面。
類別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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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 【法院錄事】 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錄事】 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
庭務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類別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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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 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法警 | 【法院法警】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法警】 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需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
執達員 |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執行員 |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監所管理員 |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類別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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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檢察署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
觀護人 | 【少年事件】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社會工作】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
檢察事務官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 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
心理測驗員 | 1.對個案實施心理測驗。 2.進行心理測驗之解釋及分析。 3.製作心理測驗之書面報告。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心理輔導員 | 1.實施個案心理輔導。 2.進行個案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 3.製作心理輔導及轉介諮商或治療之書面報告。 4.實施少年團體輔導。 5.辦理親職教育。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監獄官 |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正式工作內容,依主管機關人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