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行政體系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觀光行政體系

一、觀光事業管理之行政體系

(一)觀光事業管理之行政體系,在中央係於交通部下設路政司觀光科及觀光局;另6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亦設置有觀光單位,專責地方觀光建設暨行銷推廣業務。
(二)另為有效整合觀光事業之發展與推動,行政院於91年7月24日提升跨部會之「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為「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目前由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交通部觀光局局長為執行長,各部會副首長及業者、學者為委員,觀光局負責幕僚作業。
(三)在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方面,國內主要觀光遊憩資源除觀光行政體系所屬及督導之風景特定區、民營遊樂區外,尚有內政部營建署所轄國家公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轄休閒農業及森林遊樂區、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國家農(林)場、教育部所管大學實驗林、經濟部所督導之水庫及國營事業附屬觀光遊憩地區,均為國民從事觀光旅遊活動之重要場所。

二、觀光局

(一)沿革
˙民國45年 
我國觀光事業開始萌芽。    
˙民國49年9月
奉行政院核准於交通部設置觀光事業小組。
˙民國55年10月
改組為觀光事業委員會。    
˙民國60年6月24日
政策決定將原交通部觀光事業委員會與台灣省觀光事業管理局裁併,改組為交通部觀光事業局,為現今觀光局之前身。
˙民國61年12月29日
「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奉總統公布。
˙民國62年3月1日
「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更名為「交通部觀光局」,綜理規劃、執行並管理全國觀光事業。
(二)組織
˙5組
企劃組、業務組、技術組、國際組、國民旅遊組。    
˙4室
祕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旅客服務中心及服務處
為加強來華及出國觀光旅客之服務:
 桃園設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
 高雄設立「高雄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
 台北設立「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
 台中設立服務處。
 台南設立服務處。
 高雄設立服務處。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為直接開發及管理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觀光資源,成立13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73.6.1)。
 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77.6.1)。
 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84.7.1)。
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86.5.1)。
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86.11.18)。
 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88.11.26)。
 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89.1.24)。
 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0.3.16)。
 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0.7.23)。
 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0.9.21)。
 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1.7.22)。
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2.12.24)。
 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4.11.26)。
˙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
為輔導旅館業及建立完整體系,設立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    
˙駐外辦事處
為辦理國際觀光推廣業務,陸續在舊金山、東京、法蘭克福、紐約、新加坡、吉隆坡、首爾、香港、大阪、洛杉磯、北京、上海(福州)等地設置駐外辦事處。
(三)業務職掌
1.觀光事業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項。
2.國民及外國旅客在國內旅遊活動之輔導事項。
3.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
4.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5.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
6.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劃事項。
7.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
8.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
9.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與觀光環境之督促改進事項。
10.國際觀光組織及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事項。
11.觀光市場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12.國內外觀光宣傳事項。
13.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14.觀光事業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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