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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後 再審即適用

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後 再審即適用

過去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時,通常會一併宣告該法令失效期限,但聲請釋憲者若在法令失效前,即向法院聲請再審,通常會被法院以法令尚未失效為由,駁回再審聲請,但大法官今天做出第725號解釋,宣告各級法院不得以法令尚未失效為由駁回再審、非常上訴等,因大法官既已宣告該法令違憲,法院就應依釋憲意旨審理再審案、非常上訴案,不需等法令失效。

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時,通常會一倂諭知該法令於1個月、3個月、6個月1年或2年、3年後失效,稱為「定期失效」,目的是讓相關政府機關有時間修法、立法,避免被宣告違憲的法令因立即失效,造成法規真空亂象。

但對於聲請釋憲者來說,造成他先前敗訴定讞的法令既然被宣告違憲,當然希望馬上能聲請再審或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爭取官司翻盤機會,但各法院往往以「定期失效」的時間還沒到、被宣告違憲的法令還沒失效為由,將案件駁回。

這種情況發生在文林苑都更案王廣樹家族去年4月聲請釋憲成功,大法官作出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份條文違憲,1年內應修正,逾期失效。王家隨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都更案,但遭法院以相關條文還沒失效為由駁回。

王廣樹家族另有3名有類似情況的民眾認為這沒道理,日前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作出第725號解釋,宣告各級法院不得以被宣告違憲的法令還沒失效為由,駁回該案再審、非常上訴等救濟途徑,理由是既然大法官已經宣告該法令違憲,法院就應該依釋憲意旨,審理再審案、非常上訴案,不用等到該法令失效。

針對今天出爐的大法官第725號解釋,民間司改會表示,先前的問題出在法官漠視人權,極度限縮法律解釋,對於第725號解釋應該肯定,因為這象徵我國憲政人權保障又向前邁進一步。

文林苑王家律師詹順貴說:「王家已和台北市府和解撤告,725號解釋對王家沒影響,但前人種樹後人乘涼,725號對往後其他聲請釋憲成功者,幫助很大。」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發文時間: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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