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照
18 筆查詢結果

行政處分-2
記帳士| 8/29/2017

無效行政處分 (一)無效行政處分之情形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有下列幾項: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二)無效行政處分之效力 1.原則: 無效行政處分,一旦確認其無效後,其效果為自始的、當然的、確定的、絕對的不生效力。然而如何確認?此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三條即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而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確認無效後,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2.例外: 行政處分無效之效果影響層面甚大,因此學理上有所謂「無效行政處分之治療」一詞,亦即利用法律規定或轉換,使其無效變有效之過程,其方式依據現行行政程序法規定如下: (1)一部有效: 行政程序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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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1
記帳士| 8/29/2017

行政處分之意義 所謂行政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知: (一)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之行為 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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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3
記帳士| 8/29/2017

商業登記法 一、商業登記法「商業」之意義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三條規定,適用對象係以營利為目的,依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可知其所稱之商業與商業會計法第二條規定相同,係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為準,但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若以公司法規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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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2
記帳士| 8/29/2017

公司法(公司登記及認許) 一、公司登記及認許的依據 公司登記及認許,原於公司法第八章規定有五十二條之多,惟鑑於各種公司之登記情形大同小異,為求統一,修正後於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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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1
記帳士| 8/29/2017

公司法(總則) 一、公司的意義及種類 (一)公司的意義 依公司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故公司的意義,可分析如下: 1.公司是法人: 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享受權利及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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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6
記帳士| 8/29/2017

損益計算 一、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一)營業收入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指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 (二)營業成本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指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而應負擔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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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5
記帳士| 8/29/2017

認列與衡量 一、會計事項之認列與衡量原則 會計事項之認列及衡量係採用一貫原則,依據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如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至於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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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4
記帳士| 8/29/2017

財務報表8512 一、會計項目之意義、類別及訂定 所謂會計項目,係指總分類帳簿之帳戶名稱。用於記錄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入、支出之增減變化情形,據以編製明確報表。原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會計項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為九類。但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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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3
記帳士| 8/29/2017

會計憑證 一、會計憑證之意義及種類 商業會計法制定的目的,在於利用確定之會計處理程序,規範各種商業記錄及計算損益之標準,從而作為課徵商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之依據。因此各種會計事項之發生,必須要有「會計憑證」。故商業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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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
記帳士| 8/29/2017

主管機關、負責人及會計人員 商業會計係一門具有專業知識及技能之學問,縱有主管機關之監督,一般商業之所有人及負責人,因不一定具有此項專長,恐不易勝任,故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商業會計事務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所謂「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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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
記帳士| 8/29/2017

總則 商業會計法之沿革 商業會計法之制定及修正情形,主要有下列內容: (一)民國37年1月7日即由當時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有五十條,但並未正式施行。 (二)民國40年12月31日,由總統令自民國41年1月1日起台灣省區分期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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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規範-4
記帳士| 8/29/2017

附則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下列各項主要內容。 (一)資格條件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繼續執業之條件為: 1.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 2.執業期間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 3.在記帳士法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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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至 12 筆, 共 1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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