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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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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分發區 |
北 |
中 |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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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管轄單位之轄區 |
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之轄區
2.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轄區 |
1.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之轄區 |
1.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之轄區
2.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之轄區 |
二、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規定辦理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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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
考試科別 |
考試科目 |
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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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2個 |
普通科目2科
專業科目5科
共7科 |
1.普通科目成績+專業科目成績=總成績
2.普通科目×10%之總和=普通科目之成績
以96年考試科目為例:
國文×10%+
法學知識與英文×10%=普通科目成績
3.(專業科目總成績÷科目數)×90%=專業科目成績
以96年考試科目為例:
〔(租稅各論+民法+會計學+財政學+稅務法規成績)÷5〕×
90%=專業科目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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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1個 |
普通科目2科
專業科目3科
共5科 |
1.(普通科目+專業科目成績)÷科目數總和=總成績
以96年考試科目為例:
(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會計學概要+稅務法規概要
+民法概要成績)÷5=總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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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考試等級、科別,仍須配合用人機關當年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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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
2.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三、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且綁原職6年
1.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分配各地區國稅局
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訓練,且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一般受訓期約為4個月)。
2.受訓期滿及格者依法分發任用:
(1)完成考試程序(即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2)以原占訓練職缺分發任用。
(3)綁原職6年:正式任職後須先於分發單位任職3年,滿3年後,若欲調單位,也僅限調於報考分區的財務部暨其所屬機關,同樣再綁3年。
簡而言之,便是「原分發單位綁3年+報考分區之同類單位綁3年」,合計綁6年後,始能請調其他地區或其他單位。(若加上受訓期,便是綁6年4個月)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具體工作內容:
1.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務: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事宜。
2.稅務處理:如辦理綜合所得稅之收件、課稅資料蒐集、個案調查及相關行政業務;遺產稅、贈與稅之調查、核定、申報收件、課稅資料蒐資、整理、保管及相關行政等事宜。
3.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調查、稽徵、違章檢舉之查緝及專案調查等事宜。
4.辦理營業稅稽徵相關事宜。
5.辦理各稅審查案件之複核。
6.辦理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清欠、執行等事宜。
7.辦理自辦化作業之規劃設計、執行及課稅資料整理、歸戶、通報、保管等事宜。
8.辦理各稅研究發展、規劃設計、管制考核、租稅宣導、納稅服務等事宜。
*正確考情依簡章
公告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