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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幼稚園九十八學年度教師
聯合甄選公告 |
ㄧ、報名時間:
(一)線上報名
自98 年6 月27 日(星期六)凌晨零時起至98 年7
月1 日(星期三)下午5 時止。
(二)現場審查(按線上報名之序號分4 場次)
1.第一場次:98 年7 月2 日(星期四)上午8
時30 分起至12 時止。
2.第二場次:98 年7 月2 日(星期四)下午1
時30 分起至5 時止。
3.第三場次:98 年7 月3 日(星期五)上午8
時30 分起至12 時止。
4.第四場次:98 年7 月3 日(星期五)下午1
時30 分起至5 時止。
(三)注意事項
1.考生一律須先線上報名,登錄基本資料、相片,並下載報名表及相關表件各1份後攜至現場審查。
2.報名費用一律以郵政劃撥。
3.考生未在98年7月1日下午5時前完成線上報名或現場審查時未附報名費用劃撥收據正本者,均不予受理審查。
二、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無教師法第14 條第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第33
條之情事者。
二、幼稚園候用教師報名資格
(一)大專院校畢業且具有報考類科之領域專長類科合格幼稚園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限者。
(二)合格教師證書送審中之實習教師,得准先持實習教師證書以切結方式參加甄選者,倘經錄取後未能於98
年8 月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撤銷錄取聘任資格。
(三)非以原合格教師證登記類科報名者,得以切結方式准先持師資培育中心複檢證明書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未能於98
年8 月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撤銷錄取聘任資格。
(四)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應考人,若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准以切結方式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未能於98
年7 月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撤銷錄取聘任資格。
三、甄選榜示前發現有不符前規定甄選資格者,應取消參加甄選資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若已應聘,則無條件解聘。
※現場審查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國民小學夢幻城堡二樓。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永春東路288
號,電話:04-24757468 轉711)
三、 報名方式:
(一)線上報名
1.考生一律須先行上網(報名網址於教育處網頁另行公告)填報報名表件且郵政劃撥繳交報名費用後,列印報名表及相關表件各1
份;連同劃撥轉帳收據攜至現場審查。
2.考生如無電腦或上網設備,可至本市各國中小借用相關設備使用。
3.未先行線上報名並列印相關表件者,現場一律不予受理審查。
4.報名表件及切結書均不得任意變更原有內容;並一律使用A4
白色普通影印紙。
(二)現場審查
1.本人親自現場送件審查或委託送件審查。
2.應依序檢附下列證件
現場審查證件應持正本,正本驗畢發還,另請繳交A4
證件影本1 份(影本應一致為A4
大小),證件正本不齊或持影印本者概不受理。
(1)報名表1 份
報名表1
份請先於教育處指定網頁上填列各項資料,並上傳最近2吋正面半身脫帽數位相片後,將報名表下載列印紙本1份(A4白色影印紙),報名表背面黏貼劃撥轉帳收據正本,連同國民身分證、教師證(實習教師證或檢定考試及格證明)等相關證件影本裝訂成冊接受資格審查。
(2)國民身分證
A.一律使用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且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
B.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得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佐證。)
(3)合格教師證書、實習教師證或複檢證明書
A.實習教師報名者,如未有實習教師證書,應另檢附師資培育機構或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複檢證明書。
B.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另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C.非以原合格教師證登記類科報名者,應另檢附複檢證明書。
D.持已逾10
年以上之教師證書報名者,須另檢附自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證明文件。
(4)切結書
請先上網(網址同線上報名網址)下載填列各項資料並簽名蓋章。
(5)繳交費用
A.報名費用
a.初試:新台幣玖佰陸拾伍元整(已內含劃撥手續費壹拾伍元),
一律至郵局劃撥繳納,帳號22684525,戶名:臺中市南屯區永
春國民小學。
b.複試:新台幣伍佰元整(參加複試人員於7月22日報到時繳交)。
B.已繳交報名費但未完成報名手續者,得於現場審查時辦理退費或得於98年7月2日至3日每日上午9時至12時,持劃撥收據正本、報名表正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者加附】及委託人身分證、印章至永春國小申請退還報名費新臺幣玖佰伍拾元整,逾時視同放棄申請退費權利。
C.其他情形均不予退費。
(6)
委託報名須另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影本(正本查驗後歸還)。
(7)
完成線上報名手續,而在現場審查並取得准考證前,如欲變更報考類科者,得於現場審查時,填妥申請書後,同意辦理變更並重新審查其資格證明文件。
四、甄選時間、地點:
一、初試(筆試)
(一)日期
暫訂98年7月18日(星期六)上午8時30分起至上午10時止。(實際仍以教育處公告為準)
(二)地點
以教育處公告為準。
二、複試(口試、試教)
(一)日期
暫訂98年7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下午1時30分起分別同時進行,至該場次結束為止。
(二)地點
暫定本市南區樹義國民小學(實際仍以教育處公告為準)
五、甄選方式:
一、分二階段辦理
(一)初試
筆試(佔總成績40%)。
(二)複試
口試(佔總成績20%)及試教(佔總成績40%)。
二、初試(筆試)
(一)題型
選擇題(採電腦閱卷,請用2B 鉛筆作答)
(二)考試時間(暫訂)
教育學科 8:30~10:00
(三)試題範圍
教育學科(100%)
1.幼兒發展與保育
2.特殊兒童教育
3.幼稚園行政與教育政策
4.幼兒教育概論
5.幼稚園課程、教材與教法
※學前特教教師,加重特殊教育比重。
(五)筆試錄取預定錄取名額之3
倍參加複試,未參加筆試者,不得參加複試。
(六)測驗式試題及參考答案於98年7月18日(星期六)下午2時30分公告於教育處指定網站(網址於教育處網頁另行公告)。
(七)測驗式試題及參考答案反應時間自98年7月18日下午2時30分至下午6時止,檢具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至本府教育處指定之網站線上反應,逾時不予受理。
(八)測驗式試題正確答案於98年7月19日(星期日)凌晨零時前公告於教育處指定網站(網址於教育處網頁另行公告)。
(九)參加複試名單、試場於98 年7 月20
日(星期一)下午4
時前公告於教育處指定網站(網址於教育處網頁另行公告)。
三、複試(口試及試教)
(一)口試採題庫抽題,每名應試10分鐘,毋須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
(二)試教時間為15
分鐘,毋需附教案,應試者除了試教承辦單位所準備之教科書外,不得攜帶任何物品進場。
(三)試教抽題;試教前15
分鐘抽籤決定試教單元,版本單元如附表。
(四)口試、試教現場,逾排定時間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四、筆試、口試及試教成績合計以100
分為滿分,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未達標準(總成績未達60
分)者不予錄取。
五、總成績相同時依筆試、試教及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如筆試、試教及口試成績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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