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國民,持有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或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間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
年以上,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准以切結書方式報考:
(一)具有「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資格,已依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複檢,並取得複檢單位所開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以98
年8 月31 日前可取得合格教
師證書之切結書報考。
(二)具有「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資格,已依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複檢,惟尚未取得複檢單位所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者,應另行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准以98年8
月31 日前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考:
1、實習教師證書。
2、由師資培育機構開具可於教師甄選考試日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證明。
3、已代理(課)滿兩年以上(符合折抵教育實習規定)之服務證明及聘書。
三、試用、合格偏遠地區教師,須依當年甄選簡章(含外縣市)規定,於偏遠地區服務期滿並取得各該科一般地區合格教師證書者。
四、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應有駐外單位查證(驗)認定學歷屬實公文;其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達規定標準,且有正式公文證明,須檢附下列證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一)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一份。
(二)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一份。
(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記錄證明。
五、持有「公民」、「現代社會」、「三民主義」等相關學科合格教師證書,並檢具刻正進修高級中學公民與社會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進修證明者,得報
名參加「公民與社會」教師甄選。
一、初試:
(一)一律採線上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線上報名網址:臺北縣教師聯合甄試系統(http://career.tpc.edu.tw)
登錄報名,並列印「繳費單」。
(三)繳費方式:
1.報名費:新臺幣932 元(含限時掛號郵資32
元,手續費另計),請於98 年5 月27
日(星期三)24:00
前,持繳費單至便利商店繳費(包含7-11、ok、萊爾富、全家便利商店)。
2.完成繳費後,請於24
小時後自行於臺北縣教師甄選系統列印准考證,
並黏貼最近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乙張。
3.完成繳費並列印准考證,始完成線上報名手續。
4.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5.報名資格請參閱簡章;複試報名時資格如有疑義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二、複試
(一)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者須有委託書,如附件C),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臺北縣立樹林高中中正堂。
(三)繳附表件:
1.複試報名表(附件D,黏貼最近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並填妥複試報考學校。
2.繳驗證件:下列各項表證,請以A4
格式列(影)印裝訂成冊,正本原件驗畢發還,繳交影本乙份備查。
(1)國民身分證(未註記出生地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
(2)合格教師證書或登記證。
(3)畢業證書(國外學歷依本簡章第伍之四辦理)。
(4)已辦複檢證明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任教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書(依本簡章第伍之二-(一)之資格報考者)。
(5)師資培育機構證明書、實習教師證書、服務證明書、聘書(依本簡章第伍之二-(二)所列之相關證明文件)。
(6)現職教師服務年資證明文件(非必備)。
3.繳交報考切結書正本(附件E-1
現職教師用;附件E-2 未具合格教
師證者用)
4.繳交「簡要自傳與教育理念」表(附件F)。
5.攜帶初試報名所發之准考證,以便核章供試教與口試使用。
6.繳交報名費:新臺幣232 元
(含限時掛號郵資32 元) 。
一、甄選方式:
(一)初試(筆試)
1.範圍:以「教育專業科目」及「各該甄選科目專業能力」為範圍。
2.應試時除必要文具外【請帶2B
鉛筆及藍黑原子(簽字)筆】,不可攜帶書籍文件。
3.考試時間以鈴聲為準,前10
分鐘為預備鐘,請準時入場。
4.考試每科開始15
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開始45
分鐘後始得繳卷離開試場。
5.各科參考答案於98 年6 月13
日(六)14:00
後公告於臺北縣立樹林高中網頁。各科參考答案若有疑義時,請於98
年6 月14 日(星期日)12:00
前,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附件G)提出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二)複試(試教、口試)
1.應試者於98 年6 月27
日(星期六)08:00~08:30
報到,應試順序當日報到抽籤決定,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2.試教:
(1)範圍:以各校擬訂之版本為主。
(2)參加試教者依試教順序,演示前15
分鐘抽籤決定試教教材,試教時間以15 分鐘為限。
3.口試:
(1)以教育理念、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抱負、
表達能力、儀表態度等項評定。
(2)須提出呈現個人教育生涯的各項學經歷、心得資料及績效文件(如學經歷專長、教學檔案資料及評量試題、曾參與或正在進
行的研究或計畫、指導學生或教材發展心得等)。
(3)口試時間以15 分鐘為限。
4.試教及口試安排同一試場,分由不同評審進行評分;應試者於試教結束後、立即進行口試。
二、錄取標準:
(一)成績計算及查詢:
1.「教育專業科目」、「各該甄選科目專業能力」、試教及口試,滿分各為100
分。
2. 初試(筆試)總成績
(1)初試總成績=「教育專業科目」×30%+「各該甄選科目專業能力」×70%。
(2)98 年6 月14 日(星期日)15:00
後考生可依准考證號及身分證號至臺北縣立樹林高中網頁查詢初試總成績。
3.複試(試教、口試)成績:
(1)含試教成績及口試成績。
※如某校某科報名人數過多時,則該校該科試教與口試人數將分組進行,試教成績及口試成績將以T
分數轉化。
(2)98 年6 月28 日(星期日)15:00
後考生可依准考證號及身分證號至臺北縣立樹林高中網頁查詢複試成績。
4.評選總成績=試教成績×50%+口試成績×50%--(筆試成績作為參加複試之依據,惟不列入計算)
5.評選總成績相同者,依下列順序錄取:(1)試教成績(2)口試成績(3)各該甄選科目專業能力測驗成績。
6.成績由臺北縣立樹林高中統一寄發。
(二)錄取方式:
1.初試錄取方式:
(1)初試者按初試總成績,依全縣各該科教師總缺額數12
倍錄取。
例如:該科缺額1 人者錄取12 人、缺額2
人者錄取24 人,依此類推參加複試。
(2)應試者可以電話查詢,惟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3)初試錄取者,方可報名參加複試。
2.正式教師甄選錄取方式:
(1)依各校各科之評選總成績、各校各科公告之實際缺額錄取之。
(2)成績未達標準(錄取標準由甄選委員會訂定),不予錄取,該科
目名額得從缺。
(3)備取名額於甄選後由甄選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