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九十八學年度教師甄選公告

ㄧ、甄選科別:

科 別 日間部   夜間部   參加 備註
  正式教師 代理教師 正式教師 代理教師 複選人數  
國文 1 0 0 0 6  
數學 1 0 0 0 6  
生物 0 1 0 0 6 需兼授化學課程
健康與護理 0 0 0 1 6 需兼授生物課程
體育 0 0 0 1 6  
模具 1 0 1 0 8  
電子 1 0 1 1 10  
建築 1 0 0 0 6  
汽車(一) 0 0 1 0 6 擔任汽車科相關課程
汽車(二) 1 0 1 0 8 擔任重機科相關課程
冷凍空調 1 1 1 0 10  
電機 1 0 2 1 12  
機 械 0 0 2 1 10

 

二、報名時間:

98年6月20、21日(星期六、日)每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
地點: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地址:臺北市南港區興中路29號)。

三、報名資格:

一、正式教師:應具備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中華民國43年8月1日以後出生者(本市市立學校現職合格正式教師不受此限)。
(三)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1.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94年11月6日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2.本年度一年制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應檢附各該科實習教師證書及師資培育機構開具之曾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教育學程證明書暨98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3.參加98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應檢附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及師資培育機構開具之曾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教育學程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98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4.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科別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刻正申辦複檢中),應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98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申請複檢科別為限。

二、代理教師:
(一)應具備下列各款之規定
1.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2.中華民國33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3.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
(二)體育科代理教師:符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之資格。(詳見備註2)
(三)其餘各科代理教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1)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94年11月6日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2)本年度一年制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應檢附各該科實習教師證書及師資培育機構開具之曾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教育學程證明書暨98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3)參加98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應檢附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及師資培育機構開具之曾修畢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98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4)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科別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刻正申辦複檢中),應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98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申請複檢科別為限。

四、報名方式:

一、填寫教師甄選報名表暨個人資料審查表。
二、繳驗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本校留存。
(一)國民身分證。
(二)繳交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
(報考體育科者繳交獲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十六名、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拔河運動員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2.各該科實習教師證書及師資培育機構開具之曾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教育學程證明書(惟應切結於規定期限前取得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否則應無異議同意放棄錄取資格)。
(三)大學(含以上)學歷畢業證書。
(四)服務經歷證明文件。
(五)其他證件:(無者免附)
1.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證書。
2.中華民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3.身心障礙手冊。
4.原住民身分證明。
5.修習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54小時以上證明。
6.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或世界級獎牌證明、駐外館處驗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含中譯本)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學分之證明。
三、繳交本人最近一吋脫帽半身正面彩色照片一式二張(請自行粘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四、繳交切結書。
五、繳交報名費新臺幣伍佰元。
六、自備填好收件人地址、姓名之回郵信封一個。(請先自行貼妥郵票)

五、甄選時間、地點:

一、初選:98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19時至20時30分。
二、複選:98年6月28日(星期日)上午7時20分起。

六、甄選方式:

一、初選:以現行部訂高中或高職各科課程相關內容為筆試範圍;考試時間90分鐘。
二、複選:本校僅提供電源、螢幕;個人所需之教學媒體設備請自行準備。
(一)教學演示:以現行部訂高職各科課程相關內容為範圍,就甄選命題範圍參考表所列3單元中,當場抽出1單元,立即進行演示。
1.國文科演示20分鐘,不提問
2.其餘各科演示15分鐘、提問5分鐘。
(二)工科實作:採實習術科操作,實作時間4小時為原則。
(三)口試:以每人10分鐘為原則。
三、計分比例:
(一)國文、數學、生物、健康與護理、體育科:筆試占10%,教學演示占50%,口試占30%,學歷、證照審查占10﹪。
(二) 工科各科:筆試占10%,教學演示占30%,實作占30%,口試占20%,學歷、證照審查占10﹪。
※ 學歷、證照審查計分:學士70分、碩士以上80分,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加10分,與報考科別相關之中華民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加10分。
四、未達本校錄取最低標準(總分70分)者不予錄取或備取。
五、分數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1.初選同分者增列參加複選人數。
2.總成績相同時,以教學演示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如教學演示成績亦相同時,則以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若上述各項成績均相同時,優先錄取下列情形之一者:
身心障礙人士。
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
曾任選手並獲得世界級或全國級或市級獎牌者。
最近五年內(93年6月1日起)各項指導學生參加國際性或政府機構主辦之公開展覽或競賽獲獎者,其指導成果依國際性、全國性、省市(區域性)之名次及獎項評比,同件作品以最高獎項計,需出具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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