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國民小學九十八學年度教師 聯合甄選公告

ㄧ、甄選科別:

一、第1 次公告:98 年6 月15 日(星期一)下午5 時。
二、第2 次公告:98 年7 月7 日(星期二)中午12 時公告確定名額及增置專長教師名額(增置專長代理教師名額仍需俟教育部核定後為準)。
三、經本府各項介聘分發作業(含公費生分發)後,實際甄選名額以各委託學校提供為主。
四、公告地點:臺北縣教師聯合甄試系統(網址:http://career.tpc.edu.tw),及臺北縣永和市永平國民小學門口。

二、報名時間:98 年6 月16 日(星期二)上午8 時起至98 年6 月19 日(星期五)晚上12 時止。

 

三、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教師法第14 條第1 項各款之情事者。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及第33 條各款之情事者。
(四)現職教師應取得原服務學校報考同意書(附件5)。各應試教師並應簽下切結書(附件6),保證錄取後,到學校報到時,若未能取得原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而影響自身權益,後果自行負責。
二、正式教師報名資格: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得選考一組,且不得重複報考類組:
(一)一般類組-應具備國小一般合格教師證書:
1. 依民國84 年11 月16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或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已辦理複檢者,得以檢附複檢證明並填具切結書(附件7)方式報考。
2. 依民國92 年7 月31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3. 依民國94 年12 月28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頒布後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英語類組-應具備國小一般合格教師證書:
1. 依民國84 年11 月16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或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已辦理複檢者,得以檢附複檢證明並填具切結書(附件7)方式報考。
2. 依民國92 年7 月31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3. 依民國94 年12 月28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頒布後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三)國小特教類組-應具備國小合格身心障礙類或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1. 依民國84 年11 月16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得合格特教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或尚未取得合格特教教師證書已辦理複檢者,得以檢附複檢證明並填具切結書(附件7)方式報考。
2. 依民國92 年7 月31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合格特教教師證書者。
3. 依民國94 年12 月28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頒布後取得合格特教教師證書者。
(四)幼教類組- (98 學年度不辦理普通班正式教師甄選,僅辦理普通班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應具備合格幼教教師證書:
1. 依民國84 年11 月16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得合格幼教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或尚未取得合格幼教教師證書已辦理複檢者,得以檢附複檢證明並填具切結書(附件7)方式報考。
2. 依民國92 年7 月31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合格幼教教師證書者。
3. 依民國94 年12 月28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頒布後取得合格幼教教師證書者。
(五)學前特教類組-應具備學前合格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1. 依民國84 年11 月16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得合格特教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或尚未取得合格特教教師證書已辦理複檢者,得以檢附複檢證明並填具切結書(附件7)方式報考。
2. 依民國92 年7 月31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學前合格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者。
3. 依民國94 年12 月28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頒布後取得學前合格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證書者。
三、國小增置專長代理教師報名資格:
(一)一般類科、體育專長、美術專長、音樂專長、資訊專長:
(限報考國小一般類組者,經複試後成績未獲錄取而自願擔任增置專長教師,依成績高低順序及專長類別擇優列冊,以優先順序參加增置專長教師介聘作業。)
1. 應具備國小一般合格教師證書。
2. 依民國84 年11 月16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或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已辦理複檢者,得以檢附複檢證明並填具切結書(附件7)方式報考。
3. 依民國92 年7 月31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4. 依民國94 年12 月28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頒布後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5. 大學相關科系畢業為佳。
(二)英語專長:
(限報考國小英語類組者,經複試後成績未獲錄取而自願擔任增置專長教師,依成績高低順序及專長類別擇優列冊,以優先順序參加增置專長教師介聘作業。)
1.英語類組-應具備國小一般合格教師證書:
2.依民國84 年11 月16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或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已辦理複檢者,得以檢附複檢證明並填具切結書(附件7)方式報考。
3.依民國92 年7 月31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4.依民國94 年12 月28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頒布後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三)特教專長:
(限報考國小特教類組者,經複試後成績未獲錄取而自願擔任增置專長教師,依成績高低順序及專長類別擇優列冊,以優先順序參加增置專長教師介聘作業。)
1. 應具備國小合格身心障礙類或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教師證書,另資賦優異類分有舞蹈、美術、音樂類組。
2. 依民國84 年11 月16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得合格特教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或尚未取得合格特教教師證書已辦理複檢者,得以檢附複檢證明並填具切結書(附件7)方式報考。
3. 依民國92 年7 月31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合格特教教師證書者。
4. 依民國94 年12 月28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頒布後取得合格特教教師證書者。
5. 大學相關科系畢業為佳。
四、如具正式教師資格但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已辦理複檢者,得檢具切結書(附件7)及複檢單位所開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准予切結98 年8 月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報名參加甄選。
五、如具正式教師資格但尚未取得教師證書且以切結書方式報考者,於聘任後未能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辦理教師登記檢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則原聘任無效。
六、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四、報名方式:

自行至下列網址下載使用(一律使用A4 紙張):
一、臺北縣教師聯合甄試系統(網址:http://career.tpc.edu.tw)。
二、臺北縣永和市永平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ypes.tpc.edu.tw)。
三、臺北縣中和市中和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jhes.tpc.edu.tw)。

甄選含初試與複試,初試成績錄取者,得報名參加複試:
一、初試: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線上報名時間:98 年6 月16 日(星期二)上午8 時起至98 年6 月19 日(星期五)晚上12 時止,至臺北縣教師聯合甄試系統(網址:http://career.tpc.edu.tw)登錄報名,並列印繳費單(以鐳射印表機列印)。
(三)繳交報名費:自98 年6 月16 日(星期二)上午8 時起至98 年6 月19 日(星期五)晚上12 時止。
1. 報名費:新臺幣532 元
(含報名費500 元、限時掛號郵資32 元,轉帳或便利商店代收手續費自行另付)。
2. 繳交方式:請選擇以下任一種方式繳納。
(1)持繳費單至7-11、全家、OK、萊爾富、福客多超商繳費(需自行另負擔手續費15 元)。
(2)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需自行另負擔手續費17 元,交易明細表請務必留存與確認繳費完成)。
(四)完成繳費並自98 年6 月26 日(星期五)起列印准考證,始完成線上報名手續;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五)初試報名資訊:請洽臺北縣政府教育局29603456 分機2613-2618。
(六)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伍、甄選條件及資格」,並由報名人自行檢核。初試報名不辦理書面審查,複試報名時,則應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未符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二、複試:
(一)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與資格審查,委託及通訊報名不予受理,亦不受理現場變
更報考類組別。
(二)報名時間:98 年7 月22 日(星期三)上午9 時至12 時,資料不齊須於下午3 時前補齊,逾時不予受理。
(三)繳費方式:
1.請於報名時親自至現場報名繳費532 元整(含報名費500 元、限時掛號郵資32 元,考生請自備零錢)。
2.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複試報名應檢附之文件如下:(證件繳交影本,以A4 大小影印,正本驗畢歸還)
1. 審查證件一覽表(附件1)。
2. 國民身分證(貼於黏貼證件資料表上(附件2),出生地欄未註記或註記為大陸地區者,請附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1 份)。
3. 合格教師登記證(證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辦理複檢送件證明文件或教育學分證明或專門科目學分證明。
4. 學歷證件:畢業證書。
5. 複試報名表(附件3)。
6. 初試准考證(附件4)。
7. 報考同意書(附件5)。
8. 報考切結書(附件6)。
9. 切結書(附件7)。
10. 其他證件:依報考類組及身分,分別檢附
(1)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或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開具日期為98 年3 月15 日之後)。
(2)特教3 學分證明或參加特教知能研習54 小時以上之相關證明。
(3)資賦優異之藝術才能類專長證明(音樂、美術、舞蹈)。
*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應於複試報名時備妥審查,資料不齊須於98 年7 月22 日(星期三)下午3 時前補件,逾時不受理。
(五)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 份。
2.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 份。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 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查證,
若經查證不符或不具有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資格者,取消其資格。
(六)報名地點:臺北縣永和市秀朗國民小學【地址:臺北縣永和市得和路202 號】
【網址:http://www.hles.tpc.edu.tw】;
(七)複試報名資訊:洽詢臺北縣永和市永平國小,電話:(02)29259879 分機201。
(八)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又錄取後無法依師資培育法或其他相關檢定辦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亦予以解聘。

五、甄選時間、地點:

一、初試:
(一)試場地點:
1. 臺北縣立錦和高級中學【地址:臺北縣中和市錦和路163 號,電話:(02)22498566
分機210,網址:http://www.jhsh.tpc.edu.tw
2. 臺北縣立中和國民中學【地址:臺北縣中和市興南路二段3 巷17 號,電話:(02)29422270 分機210,網址:http://www.chjhs.tpc.edu.tw
(二)各類組考生試場地點、姓名、試場分配表、座次對照表於98 年7 月6 日(星期一)起
公告於以下網址:
1. 臺北縣教師聯合甄試系統(網址:http://career.tpc.edu.tw
2. 臺北縣中和市秀山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ssps.tpc.edu.tw)。
3. 臺北縣中和市中和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jhes.tpc.edu.tw)。
(三)如增闢或變更考場學校及試場位置時,請留意最新消息公告或洽下列承辦學校:
1. 臺北縣教師聯合甄試系統(網址:http://career.tpc.edu.tw)。
2. 臺北縣中和市秀山國民小學【地址:臺北縣中和市立人街2 號,電話:(02)29434353分機110,網址:http://www.ssps.tpc.edu.tw】。
二、複試:
(一)複試地點:臺北縣永和市秀朗國民小學【地址:臺北縣永和市得和路202 號,電話:(02)29420451 分機5101,網址:http://www.hles.tpc.edu.tw】。
(二)各類組考生複試試場地點、試場分配表、座次對照表於98 年7 月21 日(星期二)起公告於臺北縣永和市秀朗國民小學校門口及以下網址:
1. 臺北縣教師聯合甄試系統(網址:http://career.tpc.edu.tw)。
2. 臺北縣永和市秀朗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 hles.tpc.edu.tw)。
(三)如增闢或變更考場學校及試場位置時,請留意最新消息公告或查閱下列網址:
1. 臺北縣教師聯合甄試系統(網址:http://career.tpc.edu.tw)。
2. 臺北縣永和市秀朗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 hles.tpc.edu.tw)。

六、甄選方式:

一、初試:
(一)採筆試方式進行,考生應攜帶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
保IC 卡)正本及准考證入場參加考試,試場規則如附錄一。
(二)範圍:
1. 教育綜合測驗(試題分國小組、幼教組、特教組、學前特教組4 種試題)。
2. 英文(僅報考英語類組之教師需加考)。
(三)題型:選擇題50 題,採電腦閱卷,請攜帶2B 鉛筆應試。
(四)初試試題及建議答案於98 年7 月15 日當科考試結束後公布於臺北縣教師聯合甄試系統(網址:http://career.tpc.edu.tw),應考人如對試題及答案有疑義,請於98 年7 月15日下午3 時至6 時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附件13),向臺北縣中和市光復國民小學提出申請,傳真電話:(02)32348663,正確答案於98 年7 月16 日上午10 時公告於臺北縣教師聯合甄試系統(網址:http://career.tpc.edu.tw)。
二、複試:
(一)考生應攜帶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保IC 卡)正本及准考證入場參加考試。
(二)教學演示暨口試時間:每人20 分鐘,含教學演示10 分鐘,口試10 分鐘,以進入試場開始計時,含教具準備及佈置時間,教學演示結束後,隨即進行口試。
(三)教學演示領域與範圍:
1. 一般類組:五、六年級國語、數學(含上下學期),版本自訂;演示前30 分鐘抽籤決定年級、領域及單元。
2. 英語類組:三、四、五、六年級(含上下學期),版本自訂;演示前30 分鐘抽籤決定年級、單元。
3. 特教類組分為兩類:
(1)身心障礙類:身心障礙學生生活及學習教學策略;演示前30 分鐘抽籤決定題目。
(2)資賦優異類:
A.一般智能類:五、六年級國語、數學(含上下學期),版本自訂;演示前30分鐘抽籤決定年級、領域及單元。
B.藝術才能類(音樂、美術、舞蹈):三、四、五、六年級藝術與人文領域(含上下學期),版本自訂;演示前30 分鐘抽籤決定年級、單元。
*資賦優異類之教學演示內容以缺額公告之該類別(科目)為準。
4. 學前特教類組:身心障礙學生生活及學習教學策略;演示前30 分鐘抽籤決定題目。
(四)應試所需課本教材、教學演示等需用器材請自行準備,考場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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