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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男性不及165 公分,女性不及160
公分者。
(但具原住民身分者
,男性不及158 公分,女性不及155 公分。)
*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 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 或超過26。
(其計算
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四捨五入。)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 者。但矯正視力達1.0 者不在此限。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者。
*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 血壓:收縮壓超過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95 毫米水銀柱(mm.Hg)者。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
如者。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 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
、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患有精神病者。
*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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