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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類科 |
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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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法警 |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
(法院書記官類科無應考年齡上限,執達員類科得放寬至55
歲以下)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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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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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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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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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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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
錄事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者。(男須役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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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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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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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五等:庭務員: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者。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者。
3.重度肢障者。
4.患有精神病者。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
公分者;女性不及150 公分者。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
或大於31 者。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
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者。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6.重度肢障者。
7.患有精神病者。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9.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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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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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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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考 |
地方特考 |
行政警察 |
關務特考 |
郵政考試 |
司法特考 |
地政士 |
記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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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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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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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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