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日期 民國99年10月29日起至11月08日止。逾時恕不受理。 二、考試日期 民國100年1月22日至1月23日。 三、報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免附繳學歷證件可應試。 四、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
設北部(臺北)、中部(臺中)、南部(高雄)及東部(花蓮)等四考區同時舉行。 五、相關訓練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 條第1 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間,不得辦理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六、保留資格 對保留錄取資格之限制,亦大幅度放寬,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為: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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