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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會

   
 

錄取及進用

 

一、

經複試合格者依總成績高低及志願分發機構(於複試時選擇),按各類別錄取人數依序錄取,餘均列為備取人員,惟備取人數以錄取人數50%為上限,尾數均進整數。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口試、初(筆)試成績高低決定之,且各類別均不相互 流用。錄取、備取人員名單在經濟部公布欄公告榜示外,並函送各分發機構。

二、

錄取人員應依各分發機構通知之時間、地點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期、更改類別、或保留資格,並須簽訂勞動契約(另行寄發)後始予進用,以身心障礙或 原住民族身分加分錄取人員由分發機構指定分發單位,其餘人員由各該機構視業務需要分發遍佈台灣及離島地區之服務單位;除配合業務需要調動外,分發後5年內不得申請調動。(註:錄取人員如為各事業機構之專案精簡退離人員,依規定不得再任職於原事業機構。)

三、

錄取人員未依通知期限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由同類別備取人員進用人員薪資 按總成績高低及志願依序遞補,前述人員中途離職或分發機構現職派用人員錄取報到時,由順位備取人員遞補之。備取資格於榜示之日起至97年5月底前有效, 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四、

進用人員到職後須經6個月實習,如品行欠佳、工作適應不良、或有其他不堪勝 任事由者,得隨時停止實習,不得請求任何遣散費或旅費,實習期滿成績合格者,取得職員派用資格。若工作表現優異考核成績優良者,依下列標準敘薪:

(一)台電及中油:

到職第1年(含實習期間),比照分類2等1級支薪(目前月支約3萬6仟餘元)。

到職第2年,得調升比照分類3等1級支薪(目前月支約3萬9仟餘元)。

到職第3年,得調升比照分類4等1級支薪(目前月支約4萬3仟餘元)。

到職第4年,得調升比照分類5等1級支薪(目前月支約4萬6仟餘元)。

到職第4年以後之升等調派依各該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法務類錄取人員前已取得律師執照或高考法制類別及格證書(照),並具相關全職法務工作2年以上經驗者,到職第1年(含實習期間),比照分類5等1級支薪。嗣後之升等調派依各該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二)台水:

新進人員支薪(含實習期間),比照分類3等1級支薪(目前月支約3萬6仟餘元)。

新進人員之升等、支薪、調派依台水有關規定辦理。

本甄試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相關資料亦不送銓敘機關銓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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