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類別與資格
| 考試名稱 | 級別 | 考試資格 |
|---|---|---|
| 高考 | 一等 | 取得博士學位者。 |
| 高考 | 二等 |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
| 高考 | 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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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考 | 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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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考 | 五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免附繳學歷證件可應試 |
| 其他規定與體檢表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依法停止任用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各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規定:
三等考試司法官、司法事務官各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五等考試庭務員: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者。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者。
- 重度肢障者。
- 患有精神病者。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身高:男性不及155 公分者;女性不及150 公分者。
-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 或大於31 者。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 者不在此限。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者。
-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 重度肢障者。
- 患有精神病者。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