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類別所需具備學歷、工作經驗資格條件如下表: 應考人依報考類別,符合下表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如通過筆試,獲通知得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簡章);所繳證件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扣考;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各類科資格限制: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目前無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上表所列工作經驗年資資格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取得。 4.相關工作經驗年資限制,報考者如通過第一試(筆試)後,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須檢附工作經驗年資證明等文件影本:包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並請服務機構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
二、其他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惟年齡滿65歲應強制退職者不予錄取)。
(四)兵役: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含國民兵與補充兵);或依法免服兵役;或可於100年9月26日以前退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五)體格需求: 1.兩眼矯正後優眼視力為0.5以上。 2.無色盲。 3.矯正後聽力正常。 4.無心臟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者)、癲癇、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需強制隔離治療者),或不堪勞動達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等。 (六)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及人事規章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將不予進用: 1.曾在本公司被免職或未經奉准而擅自離職者。 2.現受刑事追訴尚未結案者。 3.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4.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5.經指定醫療機構體格檢查不適任甄試之需求職位者。 6.患有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者。 7.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曾服公職有貪瀆行為經判決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8.曾在本公司因案免職人員及因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而予資遣者,或依「本公司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辦理優惠離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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