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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應考資格與類別

應考資格與類別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皆可報考:

  1. 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如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會計(與)財稅、財稅、財政、財政稅務等)
  2. 專科以上學,曾修習相關學科至少7科,合計20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3學科,有證明文件者。
  3. 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4.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免試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1. 具上述報考資格第1條或第2條資格者,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審計人員3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2. 具上述報考資格第1條或第2條資格者,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講師3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2年以上、教授1年以上,講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中第5條第2款中學科」(※註一),至少2科,其中須包括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學科至少1科,有證明文件者。
  3. 領有外國會計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註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中第5條第2款中學科

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 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 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
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 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 稅務會計
政府會計 會計實務 會計師業務研究
非營利事業會計 財務報表分析 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
財政學 經濟學 民法概要
商事法 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 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
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 電腦審計 會計資訊系統
統計學 職業道德規範 公司法
商業會計法 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 管理資訊系統
銀行會計 會計制度 會計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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