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科目準備要領

中華民國憲法準備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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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附註

「#」表示釋字
「§」表示條文
條文未註明「增」者,為憲法本文
憲法增修條文,簡寫為「憲增」
公務人員選舉免法,簡寫為「公選罷」


一、熟讀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

準備時條文的熟稔是必要的,但條文繁多,若想「背多分」,則準備方向務必要正確!
以下是三民輔考整理出的奪分要點:

  (一)數字題

    1.幾分之幾:考古題常出現關於表決事項之提議、出席、決議的數字題,例如:最常
          考的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憲增§2Ⅸ)、領土變更案(憲增§4Ⅴ)、總統副總統
          彈劾案(憲增§4Ⅶ)、憲法修正案(憲增§12)。較少考的是監察院對公務人
          員的彈劾案(憲增§7Ⅲ)。

    2.人數:組織成員數也很常考:

項目

立法委員

大法官

監察委員

考試委員

行政院

政務委員

人數

113(第7屆)

15

29

若干人

若干人

條文

憲增§4Ⅰ

憲增§5Ⅰ

憲增§7Ⅱ

憲增§6Ⅱ

憲§54

 

    3.時間:常考的條文如下:

憲法本文

§8拘束人身自由的24小時限制
§51的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不得逾3個月
§59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前3個月提出下半年預算
§60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決算

憲法增修

§3Ⅱ法案移請立法院覆議的時間
§4Ⅵ緊急命令的追認

其他

不限於以上條文,原則上凡是涉及權利行使或重要事項的時間都很重要。例如彈劾、罷免、領土變更、修憲、行政院長不信任案、聲請大法官解釋、召開臨時會條文裡的時間…等,都是考點所在。

 

    4.歲數:什麼職位幾歲可以成為被選舉人很常考:

立委

村里長

鄉鎮市長

縣市長

直轄市長

總統

23歲

23歲

26歲

30歲

30歲

40歲

公選罷§24

公選罷§24

公選罷§24

公選罷§24

公選罷§24

憲§45

原則:憲法§130,年滿20歲者,可行使選舉權;除憲法或法律別有規定者,年滿23歲可行使被選舉權。

 

  (二)權力分立下之重要職權

    以下以條文列出常成為考題的重要職權,必須熟記該職權由何行使、如何行使、對誰
    行使、行使期間,還有權力分立下機關特性:

     ‧總統(§):39、40、44、56、72、104
     ‧立法院(§):63、67、68、69、70、73、75、104、105
     ‧行政院(§):53、56、58、59、60、105
     ‧司法院(§):77、78、80、81、171、173
     ‧考試院(§):87、88
     ‧監察院(§):95、97、99、103、104、105

  (三)「增修條文」原則上均是重要考點

重點程度

憲法增修條文

§6、§9、§10

★★★

§1、§7、§8

★★★★★

§2、§3、§4、§5、§6

 

二、掌握重要大法官釋字

  重要釋字 (以「#」代表釋字) 掌握爭點記結論即可:

重要程度

釋字字號

#290、#328、#342、#371、#387、#388、#399、#419、#468、#490、#491、#503、#542、#543、#539、#571、#573、#582、#585、#601、#644、#656

★★★

#340、#380、#382、#401、#414、#445、#459、#461、#468、#514、#530、#576、#623、#624、#627、#662、#677、#679、#681

★★★★★

#166、#251、#384、#392、#396、#419、#443、#476、#499、#509、#525、#535、#588、#603、#605、#613、#626、#627、#631、#636、#639、#645、#649、#653、#654、#655、#656、#665、#666、#678、#682、#684、#686

 

三、蒐集演練近5年考古題

    因為最近一次憲法條文增修於民國94年,故年代過於久遠的題目已不合時宜。加上大
    法官釋字每年推陳出新,公法學議題豐富,考點一定落在新興焦點,故94年後題目較
    符合命題趨勢。
    準備上建議將94年後所有大大小小考試(考選部歷屆試題查詢均列有當年度所有考試)
    的憲法測驗題均作演練。每年度應至少有200題。

、其他重要法條與相關法規的記憶

法律

條文

憲法本文

1、2、8、10~22(基本權)、23、39、107~110、111、117、118、137、140、142、144、172、175

地方制度法

2、9、25、28、29、30、43、75、77、83

國家賠償法

2、3、7、10、1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3、24、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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