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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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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22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

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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