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就業保險法修正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98.05.13修正就業保險法條文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6301號令修正公布第35、44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35條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第44條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