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大陸證照不動產證照醫護證照英語學習
 

釋字第657號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98.04.0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57號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657號
解釋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36.01.01)所得稅法第22、80、121條(98.01.21)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97.02.2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1條(94.12.30)

解釋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上開規定關於營利事業應將帳載逾二年仍未給付之應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增加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及應納稅額,顯非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且逾越所得稅法之授權,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內失其效力。

理由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六二○號、第六二二號、第六四○號、第六五○號解釋參照)。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係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採用之會計基礎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之所得額計算方式,以法律明定之,並未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倘經過一定期間未為給付,不問債務是否消滅,即一律應轉列營利事業之其他收入,而費用轉列收入涉及所得稅稅基之構成要件,應有租稅法律主義之適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上開規定關於營利事業應將帳載逾二年仍未給付之應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非但增加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及應納稅額,且可能帶來一時不能克服之財務困難,影響該企業之經營,顯非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況以行政命令增加二年之期間限制,就利息而言,與民法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亦有不符。雖上開法規分別經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及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五項之授權,惟該等規定僅賦予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及查核準則之依據,均未明確授權財政部發布命令,將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費用逕行轉列為其他收入,致增加營利事業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本院釋字第六五○號解釋參照),已逾越所得稅法之授權,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內失其效力。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六二○號、第六二二號、第六四○號、第六五○號解釋參照)。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係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採用之會計基礎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之所得額計算方式,以法律明定之,並未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倘經過一定期間未為給付,不問債務是否消滅,即一律應轉列營利事業之其他收入,而費用轉列收入涉及所得稅稅基之構成要件,應有租稅法律主義之適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上開規定關於營利事業應將帳載逾二年仍未給付之應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非但增加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及應納稅額,且可能帶來一時不能克服之財務困難,影響該企業之經營,顯非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況以行政命令增加二年之期間限制,就利息而言,與民法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亦有不符。雖上開法規分別經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及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五項之授權,惟該等規定僅賦予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及查核準則之依據,均未明確授權財政部發布命令,將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費用逕行轉列為其他收入,致增加營利事業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本院釋字第六五○號解釋參照),已逾越所得稅法之授權,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內失其效力。

 
 
免費考試講座
2/10(五)下午 07:00
國營事業招考免費講座-永和
2/10(五)下午 07:00
鐵路局及公職招考免費講座-竹南
2/10(五)下午 07:00
國營事業招考免費講座-竹南
2/10(五)下午 07:00
公職考試免費講座-建國
2/11(六)下午 02:00
國營事業招考免費講座-竹北
2/11(六)下午 02:00
鐵路局及公職招考免費講座-竹北
2/10(五)下午 07:00 (台中市)
公職考試免費講座--逢甲
2/11(六)下午 02:00 (桃園市)
公職考試免費講座-桃園
2/11(六)下午 02:00 (桃園市)
鐵路局及公職招考免費講座-桃園
2/11(六)下午 03:00 (台中市)
鐵路局及公職招考免費講座-台中
 

相關資料索取
一般行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財稅行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教育行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會計(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戶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地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免費索取-準備要領、最新考訊
公務職缺入口網-更新資料索取
高普考、地方特考資料索取
我剛畢業,想了解公職國營事業考試資訊
 


 
 


 | 高普考 |  初 考 | 地方特考 | 行政警察 | 關務特考 | 郵政考試 | 司法特考 | 鐵路特考 |

| 記帳士 | 會計乙級 | 地政士 | 不動產經紀人 | 醫事檢驗師 | 護理師 | 領隊導遊人員 | 華語師資證照 |
|
教師甄試 | 教師檢定 CFA | 證券分析師 | 證券營業員 | 理財規劃人員 | 期貨營業員
|
 | 三民首頁 | 網路書店 | 網路刷卡 | 便利商店繳款
|

©三民補習班  台北 桃園 新竹 苗栗 台中 彰化 南投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屏東 基隆 宜蘭 全國服務
台北總部代表號 (02)2388-1051,傳真(02)2314-2049,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號3樓

台北站前服務處電話 (02)7728-5858,傳真(02)2311-2621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號

三重服務處電話 (02)7729-3755,傳真(02)2986-8029,地址: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335號1樓

板橋服務處電話 (02)2951-8880,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館前東路33號1樓

桃園服務處電話 (03)271-4658,傳真(03)336-4935,地址:桃園市民權路6號6樓

中壢服務處電話 (03)426-1911,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路88號13樓

新竹服務處電話(03)621-4368,傳真(03)527-7653,地址:新竹市東門街62號7樓
台中服務處電話 (04)3702-5858,傳真(04)2220-7732,地址:台中市復興路四段80號1樓

逢甲服務處電話 (04)3707-4556,傳真(04)2451-5684,地址:台中市青海路二段365號1樓

台南服務處電話(06)703-4516,傳真(06)221-7901,地址:台南市中山路91號3樓

高雄服務處電話 (07)976-8899,傳真(07)235-1457,地址:高雄市中山一路162號8樓

高雄建國服務處電話 (07)976-9258,傳真(07)236-0049,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213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