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公路法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79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5 條條文

第 75 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
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