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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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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臺軍(二)字第1000022929C號
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部  長 吳清基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幼稚園處理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事件),以減少危安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校園事件主類別區分如下:

(一) 意外事件。

(二) 安全維護事件。

(三) 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 管教衝突事件。

(五)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 天然災害事件。

(七) 疾病事件。

(八) 其他事件。

   校安事件通報之主類別、次類別及等級一覽表,由本部公告之。

三、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各級學校及幼稚園。

四、 為適時掌握校園事件,加速處理應變,依各類校安事件之屬性及輕重程度區分如下:

(一) 甲級事件:

1、人員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財產損失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3、亟須本部或其他單位協助及其他可能引發媒體關注、社會關切之事件。

4、其他本部公告之甲級事件。

(二) 乙級事件:

1、人員重傷。

2、財產損失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

3、其他未達甲級事件程度,且無法即時處理之事件。

4、其他本部公告之乙級事件。

(三) 丙級事件:

1、人員輕傷或疾病送醫。

2、財產損失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3、其他本部公告之丙級事件。

五、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所屬教職員工生(含替代役役男)發生第四點所定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其通報時限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 甲級事件:應於獲知事件二小時內透過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以下簡稱校安即時通)實施通報,惟情況緊迫或須協助事件應以先電話立即通報。

(二) 乙級事件:應於知悉校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三) 丙級事件:應於知悉校安事件七十二小時內,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遇有網路中斷時,改以紙本方式傳真至本部及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俟網路恢復後再補行通報作業。

   遇有電路中斷時,應由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掌握校安事件,主動督促或協助通報本部校安即時通作業。

   同一事件涉及多項類別者,歸入最主要類別;涉及多所學校、幼稚園者,各學校及幼稚園均應各自進行通報工作。

   校安即時通操作手冊由本部定之。

六、 為預防校安事件發生及減少損害,本部應運用網路公告或電話簡訊,傳送有關校園安全維護訊息。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依本部通知,對校安事件妥為因應。

七、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指定專人承辦校安事件通報工作,業務承辦人對通報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八、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日應指定專人檢視所轄單位及學校校安即時通之通報狀況,俾利即時協處。查有錯報、漏報、遲報時,應要求即時更正或補正。

九、 本部每年應指派專人或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前一年校安即時通資料分析,公布統計數據及成果,並研擬減少校安事件之具體措施與建議。

十、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之通報專線電話、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應轉知轄屬教職員生周知,以利校安事件之通報。

十一、本部各館所準用本要點辦理通報作業。

十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定期檢討校園事件之通報優劣情形,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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