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3 條條文

第 33 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
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清事宜。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