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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醫師法」第28條之4第1款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衛署醫字第1010204909號
核釋「牙醫師執行業務逾越口腔、顎面疾病及其引起周邊部位疾患之預防、診斷及治療,及逾越前揭因口腔、顎面疾病治療引起周邊部位所為之延續性處置。」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款之「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署  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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