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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修正第5、16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0022026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16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
給付之支出。
二、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複檢費用之支出。
三、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
十六條規定依法負擔款項之支出。
四、投資運用所需之管理支出。
五、其他法定支出。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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