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

修正僑務委員會組織法【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50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特設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僑民教育與經濟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二、僑團、僑社、僑生與海外華裔青年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三、僑民權益之維護及身分證明之核發。
四、僑務資訊之蒐集及僑情之報導。
五、其他有關僑務工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想了解更多請按此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