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大陸證照不動產證照醫護證照英語學習
 

修正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98.05.20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5141號令修正公布第4、11、11-1、17、20、25條條文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1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第25條 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前二項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少年到場採驗尿液時,應併為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免費考試講座
2/11(六)下午 02:00
國營事業招考免費講座-竹北
2/11(六)下午 02:00
鐵路局及公職招考免費講座-竹北
2/11(六)下午 03:00
公職考試免費講座--三重
2/11(六)下午 03:00
國營事業招考免費講座-高雄
2/11(六)下午 07:00
國營事業招考免費講座-台南
2/11(六)下午 02:00 (桃園市)
公職考試免費講座-桃園
2/11(六)下午 02:00 (桃園市)
鐵路局及公職招考免費講座-桃園
2/11(六)下午 03:00 (台中市)
鐵路局及公職招考免費講座-台中
2/11(六)下午 04:00 (台中市)
國營事業招考免費講座-逢甲
2/11(六)下午 07:00 (台中市)
鐵路局及公職招考免費講座-逢甲
 

相關資料索取
一般行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財稅行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教育行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會計(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戶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地政(三、四、五等)資料索取
免費索取-準備要領、最新考訊
公務職缺入口網-更新資料索取
高普考、地方特考資料索取
我剛畢業,想了解公職國營事業考試資訊
 


 
 


 | 高普考 |  初 考 | 地方特考 | 行政警察 | 關務特考 | 郵政考試 | 司法特考 | 鐵路特考 |

| 記帳士 | 會計乙級 | 地政士 | 不動產經紀人 | 醫事檢驗師 | 護理師 | 領隊導遊人員 | 華語師資證照 |
|
教師甄試 | 教師檢定 CFA | 證券分析師 | 證券營業員 | 理財規劃人員 | 期貨營業員
|
 | 三民首頁 | 網路書店 | 網路刷卡 | 便利商店繳款
|

©三民補習班  台北 桃園 新竹 苗栗 台中 彰化 南投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屏東 基隆 宜蘭 全國服務
台北總部代表號 (02)2388-1051,傳真(02)2314-2049,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號3樓

台北站前服務處電話 (02)7728-5858,傳真(02)2311-2621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號

三重服務處電話 (02)7729-3755,傳真(02)2986-8029,地址: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335號1樓

板橋服務處電話 (02)2951-8880,傳真(02)2951-1581,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館前東路33號1樓

桃園服務處電話 (03)271-4658,傳真(03)336-4935,地址:桃園市民權路6號6樓

中壢服務處電話 (03)426-1911,傳真(03)426-1921,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路88號13樓

新竹服務處電話(03)621-4368,傳真(03)527-7653,地址:新竹市東門街62號7樓
台中服務處電話 (04)3702-5858,傳真(04)2220-7732,地址:台中市復興路四段80號1樓

逢甲服務處電話 (04)3707-4556,傳真(04)2451-5684,地址:台中市青海路二段365號1樓

台南服務處電話(06)703-4516,傳真(06)221-7901,地址:台南市中山路91號3樓

高雄服務處電話 (07)976-8899,傳真(07)235-1457,地址:高雄市中山一路162號8樓

高雄建國服務處電話 (07)976-9258,傳真(07)236-0049,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213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