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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家庭教育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26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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