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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眾捷運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8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2、28 條條文

第 24-2 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

第 28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之服務,以及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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