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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老人福利法條文【修正第 25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779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 條條文

第 25 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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