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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自來水法」第61條之1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經授水字第10120202540號
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辦理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予用戶之立法原意,係為避免自來水用戶加壓受水設備因私有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分屬,無法辦理設備維護與管理,有損用戶用水權益,爰規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為供水要件,是如自來水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之土地為國(公)有地,其所使用之土地得免適用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辦理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予用戶之規定。

部  長 施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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