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修正「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

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 10000294993 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000023081 號令

會同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
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