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

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10103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5、8、12、14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二(刪除醫師類科、修正牙醫師及藥師類科部分)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二、普通考試: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前項牙醫師考試,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項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考試,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百年起停辦。
護士考試,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百零二年起停辦。

第 5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醫師法第五條各款、藥師法第六條各款、醫事檢驗師法第六條、醫事放射師法第六條、護理人員法第六條各款、物理治療師法第六條、職能治療師法第六條及助產人員法第七條各款等情事之一。

第 8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護士、助產士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 12 條  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物理治療師之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或職能治療師類科之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小兒職能治療學,其中任一科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前項職能治療師類科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不予及格之限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第 14 條  外國人具有附表一藥師、牙醫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護士及助產士類科規定之第一款資格,助產師類科規定之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規定資格且無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想了解更多請按此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