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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公發布日: 100.01.26
文 號: 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51號
發布機關: 總統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摘 要: 修正: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修正本條例第29條及第30條條文,其修法重點如下:
(一)第29條:生物檢體在國內無法執行之基因分析或因其他特殊情事,有送往其他國家檢查之必要時,得輸至境外。
(二)
第30條:修正放寬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施行前已設立之生物資料庫補正程序期限,由100年2月5日延長至10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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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條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