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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醫療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0 條條文

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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