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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技術與醫檢醫護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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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醫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3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8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8 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九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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