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2 字第 099014048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5、43、78、84 條條文

第 15 條 申請投保之單位未填具投保申請書或投保申請書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轉保申報表或投保薪資調整表,除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填者不予受理外,漏蓋投保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薪資疏誤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投保申請書或加保、轉保申報表經投保單位如期補正者,自申報之日生效;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生效。
投保薪資調整表經投保單位如期補正者,自申報日之次月一日生效;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月一日生效。
前四項補正之提出,以送交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投保單位逾期補正或逾期不為補正,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之責。

第 43 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時,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第 78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或第七項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除前項規定之書件外,並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第 84 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