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核釋「勞動基準法」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勞動3字第0990130102號
核釋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負補償責任之雇主,依同條規定所得抵充之勞工保險給付數額,係以其所支付費用補償為前提,即雇主僅得以為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所申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礎計算抵充之。至於勞工因從事其他工作參加勞工保險致給付高於前開數額部分,因非屬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所致,不得主張抵充,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